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887-2号原告郭文革。被告徐宏伟。被告韩秀丽。
原告郭文革诉被告徐宏伟、韩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在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现金和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房产共有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同时对原告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郭文革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嵬
审 判 员 魏倩
人民陪审员 秦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