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28号
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魏焕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练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永红,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
人民陪审员 吴建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