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江海演艺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球,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慧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门江海演艺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演中心”)与上诉人马昌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讼争的工程量及江演中心的付款行为等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依法宜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江门江海演艺中心有限公司、马昌云分别预交的二审受理费76869.02元、4928.1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立辉
审判员 陈侃伦
审判员 李雁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雪莹广东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