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春艳、朱恒云,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田章,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凤,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88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田章、李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06.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伟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