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浩亿食品批发商行。经营者:华中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学恕超市。经营者:孙天金。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浩亿食品批发商行(以下简称浩亿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学恕超市(以下简称学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老奶奶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浩亿商行、学恕超市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老奶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浩亿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春雨
审 判 员 王家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