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262号被执行人贾正耀(曾用名贾正尧),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贾黄村。被执行人纪文建,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饶阳店镇李官屯村。被执行人柴东朋,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故城镇火了庄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正耀银行存款人民币511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纪文建银行存款人民币4737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柴东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7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