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