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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48号之一

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