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4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薛茗心(曾用名薛辛霞)、被执行人刘兆君、被执行人刘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薛茗心、刘兆君、刘兆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薛茗心、刘兆君、刘兆珍有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茗心、刘兆君、刘兆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书记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