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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798号之一

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公司与蔡艺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艺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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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798号之一

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1号富山女人街万禾广场A栋20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5060-8。

法定代表人:林美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振雍,公司职���。

被告:蔡艺娟,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艺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