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808号
原告:芦某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曲沃县。
被告:古某某,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