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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808号

芦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芦某某,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808号

原告:芦某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曲沃县。

被告:古某某,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