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周。被执行人王云国。被执行人吴先锋。被执行人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云国名下位于西乡塘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6栋翰仁阁B007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
二、查封王云国名下位于西乡塘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6栋翰仁阁B012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
三、查封王云国、王哲名下共有位于西乡塘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10栋君柏阁A座2402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
四、查封吴先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商务区二期枫景阁3单元0703号房产;
五、查封吴先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半地下层车库2-29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号);
六、查封吴先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半地下层车库1-31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号);
七、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