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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637号

曹周与王云国、吴先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周,王云国,吴先锋,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周。被执行人王云国。被执行人吴先锋。被执行人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云国名下位于西乡塘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6栋翰仁阁B007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

二、查封王云国名下位于西乡塘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6栋翰仁阁B012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

三、查封王云国、王哲名下共有位于西乡塘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10栋君柏阁A座2402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

四、查封吴先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商务区二期枫景阁3单元0703号房产;

五、查封吴先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半地下层车库2-29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号);

六、查封吴先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半地下层车库1-31号(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号);

七、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