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张占忠,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杨爱东,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占忠与王志刚、杨爱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仉树山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