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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615号之二

韩建华与侯亚领、吕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建华,侯亚领,吕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615号之二

原告:韩建华,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亚领,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吕有芬,女,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华与被告侯亚领、吕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有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华撤回对被告吕有芬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子安

代理

审判员  刘现东

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