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533号
原告: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光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香榭花城小区13#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汪军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云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