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156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杨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容德照,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
申请人:陈玉燕,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容德照、陈玉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4428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42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92761.66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容德照、陈玉燕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健明
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