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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421号

张建伟与郭生照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伟,郭生照,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张玉琦,陈晓芳,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誉华纸业有限公司,董瑞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421号申请人张建伟。被申请人郭生照。

被

申请人: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生照,经理。

被

申请人: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琦,经理。被申请人张玉琦。被申请人陈晓芳。

被

申请人: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芳,经理。

被

申请人:青州市誉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瑞德,经理。被申请人董瑞德。申请人张建伟与被申请人郭生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张建伟以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4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张建伟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4号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建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