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张野,男,汉族,东辽县水利局
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野与被执行人孙晓东故意伤害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判刑,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邢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