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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37号

张野与孙晓东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野,孙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张野,男,汉族,东辽县水利局

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野与被执行人孙晓东故意伤害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判刑,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邢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