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2699-6。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丹
审 判 员 金瑞芳
代理
审判员 毕克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梦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