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728号原告朱强明,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诉讼代理人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进明,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依孝感市城站路憩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明诉被告杨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强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承担朱强明。
审 判 长 刘忠萍
审 判 员 杨幼华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晏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