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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4122号

刘金龙与献县第二百货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金龙,献县第二百货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龙,男,汉族,1985年11月生,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第二百货公司。住所地:献县东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该公司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刘金龙与上诉人献县第二百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龙、献县第二百货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金龙、献县第二百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龙、献县第二百货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中刘金龙负担5元,献县第二百货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秉华

审 判 员  郭亚宁

代理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苗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