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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1131号

罗跃航与黄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跃航,黄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1131号

原告:罗跃航,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京山县,现住京山县。

被告:黄光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现住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跃航诉被告黄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跃航撤回对被告黄光辉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跃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跃航负担。

审判员  袁京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宏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