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1131号
原告:罗跃航,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京山县,现住京山县。
被告:黄光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现住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跃航诉被告黄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跃航撤回对被告黄光辉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跃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跃航负担。
审判员 袁京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宏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