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685号
原告:董某。
被告:徐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
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685号
原告:董某。
被告:徐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