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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987号

杨朝与何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林卓,何一飞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吴林卓,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一飞,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杨朝与何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辆轿车,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雪梅

审判员  黄文进

审判员  刘加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铁家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