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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62号之一

时淑玉与陆丽梅、张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淑玉,陆丽梅,张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淑玉,女,汉族,1962年3月29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陆丽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张能华,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陆丽梅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丽梅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