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464号
原告:孙建田,男,汉族。
被告:王学洋,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田与被告王学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现原告孙建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孙建田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