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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48-1号

颜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颜某某,男,汉族,2003年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住所地该小组。负责人颜某某,该组组长。申请人颜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5民初字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林

审 判 员  龙伯泉

代理

审判员  李齐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