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167号
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先威凤,总经理。
被告:蒋广平,男,生于1965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亚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