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200号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住所地XX。负责人许春龙,项目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孟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武,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德虹,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谭新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与被告敖德虹、谭新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50元,减半收取12825元,由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承担。
审 判 长 许 东
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
人民陪审员 雷 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