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第5597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复兴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09149415-6。负责人黄正杰,该行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卫昌,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顾菊芳,女,1954年9月27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黄晓飞,男,1965年1月1日生,住启东市。被告吴素娟,女,1961年8月14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陈亚绒,女,1962年3月25日生,住启东市。被告苏卫成,男,1946年10月24日生,住启东市。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被告顾菊芳、黄晓飞、吴素娟、陈亚绒、苏卫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永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芊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