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400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雷,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业军。
被
申请人:肖体飞。
被
申请人:吴薇。
原告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体飞、吴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体飞、吴薇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肖体飞、吴薇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昕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