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郭福顺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