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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688号

黄家仲与卢昌何、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家仲,卢昌何,张梅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688号

原告:黄家仲,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34。

被告:卢昌何,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739。

被告:张梅花,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021。

原告黄家仲与被告卢昌何、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黄家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黄家仲负担。

审 判 长  陈胜龙

人民陪审员  黄子欣

人民陪审员  麦宗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用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