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688号
原告:黄家仲,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34。
被告:卢昌何,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739。
被告:张梅花,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021。
原告黄家仲与被告卢昌何、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黄家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黄家仲负担。
审 判 长 陈胜龙
人民陪审员 黄子欣
人民陪审员 麦宗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用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