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739号申请人宋锡武,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住包头市。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54年5月2日出生,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孟津娜,女,1953年6月4日出生,住包头市。宋锡武申请执行王翠英、孟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宋锡武申请执行王翠英、孟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青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翠英、孟津娜的银行存款2293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云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