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9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树峰,男,1970年3月8日出生,现住庄���市。
被执行人:姜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孙雪莲,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维超,男,1974年2月8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树峰与被执行人姜华、孙雪莲、李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79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8550元、执行费67093元(未交)。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维超银行帐户存款36100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另一案中为被执行人,该款已被他案提取,本院再次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维超工资帐户一年。另查,该案三被执行人已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院的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平
审 判 员 刘轶华
代理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