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760号
原告:漆定荣,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王永,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漆定荣与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 乔
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