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焦彩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鲁,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张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鲁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吴凤敏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