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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4509号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安东、谢东爽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安东,谢冬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509号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安东、谢冬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安东、谢冬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被告自愿交纳物业费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温权国

人民陪审员  宋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