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509号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安东、谢冬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安东、谢冬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被告自愿交纳物业费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温权国
人民陪审员 宋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