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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985号

郭晓东与崔勇峰、孙晓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晓东,崔勇峰,孙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东,男,53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家村。被执行人崔勇峰,男,3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被执行人孙晓华,女,3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本院在执行郭晓东与崔勇峰、孙晓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四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崔勇峰、孙晓华5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海呼和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