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冀108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项为确认子女抚养内容,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不属于法院管辖。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