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1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利,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并于同年5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敬、代理检察员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利于2015年春季至秋季期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位于丰满区前二道兴家村六社北大岗及吉草高速公路两侧等七处林地,起垄耕种农作物并且喷洒农药,致使林地以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破坏林地均为集体权属,合计总面积20569平方米(核30.83亩)。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王忠利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6年春季,王忠利在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林木,经前二道乡林业站和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验收,还林初植密度符合技术要求,苗木成活率达到验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利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刘某、姜波、王某、刘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捕经过、丰满区森林公安大队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吉丰森林公堪及照片12张、情况说明2份、停耕还林补贴公示;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关于王忠利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忠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利能认罪、悔罪,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利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芮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