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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56号

李旭丹申请执行张振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旭丹,张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旭丹,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青云社区***组。身份证号2302031974********。被执行人张振宇,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古交市青年路9号川口小区8栋9户。身份证号14011119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李旭丹申请执行张振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旭丹提出被执行人张振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云飞

审 判 员  胡建光

代理

审判员  季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