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57-1号
申请人:郑广仁。
被
申请人:王飞。
申请人郑广仁与被申请人王飞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王飞名下轿车及车籍手续的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王飞名下的轿车及车籍手续的扣押、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陈红丽名下的轿车及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