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财保257-1号

郑广仁与王飞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广仁,王飞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57-1号

申请人:郑广仁。

被

申请人:王飞。

申请人郑广仁与被申请人王飞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王飞名下轿车及车籍手续的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王飞名下的轿车及车籍手续的扣押、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陈红丽名下的轿车及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