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821号
原告:李风清,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中正西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7773394-0。李风清与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李风清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风清负担。
审判员 吉万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