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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821号

李风清与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风清,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821号

原告:李风清,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中正西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7773394-0。李风清与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李风清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风清负担。

审判员  吉万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