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851号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鑫,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克金。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克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廷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