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805号之三
原告:珠海市新骏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景山路***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余永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卉,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深圳市宝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611。
法定代表人:林其广。
原告珠海市新骏景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骏景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1元,保全费1495元,均由原告珠海市新骏景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美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美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