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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638-1号

王立智女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智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谭奇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督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奇超存款47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阎跞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