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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7092号

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俞凌雄、章其华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凌雄,章其华,荣莉丽,陈君,江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092号

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蹇嘉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宜,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凌雄,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章其华,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荣莉丽,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陈君,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江海燕,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凌雄、章其华、荣莉丽、陈君、江海燕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04.80元,减半收取计6,6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