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龙民初字510号
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心跃,原告下属单位城郊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被告:贾开利。
被告:罗小曼。
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开利、罗小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清操
代理
审判员 彭微微
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