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统建办水利基础工程处。被执行人荀志国。本院在执行承德市统建办水利基础工程处与荀志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荀志国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双桥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