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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恢184号

承德市统建办水利基础工程处与荀志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市统建办水利基础工程处,荀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统建办水利基础工程处。被执行人荀志国。本院在执行承德市统建办水利基础工程处与荀志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荀志国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双桥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