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357-1号��请执行人卜伟香。被执行人龚琼涛。被执行人张旭芳。被执行人许成胜。申请执行人卜伟香与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存款人民币30万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